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混合A,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混合C: 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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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混合A,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混合C: 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托管协议
二○二五年二月
目录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为明确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号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转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与
《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国
泰合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拥有非常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等)、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股票型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股票型ETF”)、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本基金能够准确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ETF、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10%-30%,港股通标的股
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ETF、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10%-3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
部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
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
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5)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7)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
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
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1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
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或基金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低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一)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
指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
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
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
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
根据USERID和APP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ID和
APP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纸质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通过以上电子传送渠道传送到基金托管人全球托管系统
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以传真、邮件等形式发送授权通知后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接
到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
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
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
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
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如不需采
用发送交易成交单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书面授权确认。如果银行间簿
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视
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因未及时、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
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
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
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
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
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进行。本基金在投资期货产品前,基金管理人、期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
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
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
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或在前期授权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自行处理相关业务,并且配合基金托管人备足托管资产头寸以完成
限时T+0业务的交收。若今后结算规则调整,此条款相应调整。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基金净值信息,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
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6:00前划到“基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基金
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港股通交易应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应当符合法
(1)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是依照中国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具备从事港
(2)基金管理人承诺托管资产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
(3)基金管理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
(4)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承诺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
务;基金管理人应准确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包括不限于交收规则、投资额度、汇
兑安排、交易日、风险管理要求、延迟交收等,由于基金管理人对港股通业务规则理解错
误而导致的交收失败及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全
(5)基金管理人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以自己的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和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委托基金托管人
代为在中国结算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
收和计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经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
基金管理人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证券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存管。基金管理人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
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
中国结算按照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
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
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因香港结算出现违约或发生破产等原因,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
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由中国结算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追索,中国结算和基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资金头寸不足则
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托管资产净应付的,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14:00前
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14:00自主从资金账户扣收应付资金。对于
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托管资产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支付的资金
后于T+3日上午12:00前返还应收资金至资金账户。
(2)风控资金、现金红利、公司收购款、证券组合费
对于T日上述资金为托管资产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上午9:30前资金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上午9:30自主从资金账户扣收应付资金。对于T
日上述资金为托管资产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支付的资金后,于T+1日
基金托管人负责差额缴款、按金等风控资金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计算结果按上段约定的时间在资金账户存入风控资金。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计算
如因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香港结算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的,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仍按前述约定的时间进行扣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收的,则交收时间视中
国结算向基金托管人的支付情况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做好资金头寸管理,避免因延迟交收
对于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资金交收时间等原因导致资金已从资金账户划出或尚未划入资
金账户,资金滞留在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的情况,基金托管人应将中国结算支付的相应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托管资产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
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中国结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将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基金管理人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港股通交易日(T日)前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用于证券交易清
算,如基金管理人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与公司行动相关的服务种类以中国结算所能提供的服务种类为限,
双方一致认可,如中国结算增加或减少相应服务种类,基金托管人的公司行动服务种类与
A.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登”)港股通结算明细(hk_jsmx)库
以及上海中登制定的交收规则从上海中登接收或者向上海中登支付公司行动相关的资金,
B.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登”)港股通结果(szhk_sjsjg)库以
及深圳中登制定的交收规则从深圳中登接收或者向深圳中登支付公司行动相关的资金,并
C.根据上海中登港股通证券变动(hk_zqbd)库记录开立在上海中登的证券账户的公司
D.根据深圳中登港股通结果(szhk_sjsjg)库记录开立在深圳中登的证券账户的公司行
E.对于有选择项的现金红利、投票、公司收购等需要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发行人提供的
选项中进行选择向中登申报的公司行动,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申报数据,基金
托管人负责通过港股通公司行动申报实时接口完成申报。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动服务
A.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公司行动公告和公司行动相关的细节信息。
B.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申报数据的内容进行审核。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
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如基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应以估值当日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互助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亦应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登载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
比例向该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
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
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
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
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
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值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
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
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
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
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
(八)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
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壹份,每份具有同
(本页为《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互助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混合A,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混合C: 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互助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合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ns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24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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