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信托公司监督管理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下称...
时间: 2023-11-18 17:32:50 作者: 火狐体育平台app下载
11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信托公司监督管理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这个的人说,《办法》从总体上对信任委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权重20%、20%、20%、30%和10%,并设定对评级调升和调降的若干调整因素。
二是明确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督管理评级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
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
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慢慢地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提升监管强度。
有关部门负责这个的人说,相较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办法》在三个方面做了完善。
一是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将评级框架优化为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个模块,通过不同权重和分值的设置,突出重点模块及重点指标,综合定量指标与定性要素进行评分。
二是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强调卖者尽责,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将“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贯穿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所有的环节。强调失责赔付,要求信托公司综合评估其受托履职行为,针对其失职情况及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
三是促进提升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督促引导信托公司服务国家重大发展的策略和国民经济薄弱环节,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持续压降待整改业务。
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顶级规模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以三类信托业务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对30家信托公司做评估打分,从中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大大降低其经营失败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积极维护金融稳定。
第一条为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健情况与系统性影响,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运行和差异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开业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和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托公司不参与监管评级。
第三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的管理状况和整体风险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工作。
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就单家信任委托公司经营状况对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影响程度作出判断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分类监管是指监督管理的机构根据信托公司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及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对不同级别和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营业范围、监管标准、监管强度、监管资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五条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工作由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包括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五个模块。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标组成。
(一)评级模块权重设置。评级满分为100分,各评级模块的分值权重如下:公司治理(20%),资本要求(20%),风险管理(20%),行为管理(30%),业务转型(10%)。
(二)评级要素得分。对各评级要素设定分值,其中对定性要素设定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对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值要求。评级要素得分由监管评级人员依据公司真实的情况,对照评价要点、评分原则及指标值要求,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五)等级确定。根据评级得分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初步级别。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2.多次或大量开展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被占用,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3.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对自查发现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只下调一个级别。
(三)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之一,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监管评级结果不得高于5级: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
(四)监督管理的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级别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下调幅度。
第九条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90分为2级;70分(含)—80分为3级,60分(含)—70分为4级;40分(含)—60分为5级;40分以下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
第十条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每年可根据行业监督管理要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特征,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并于每年监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评级全部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由金融监管总局信托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各派出机构具体实施。按照派出机构初评、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复核、监管评级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序推动信任委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线上化,进行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增强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如实向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反映自身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并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时,应及时与信托公司核实,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持续、全面、深入收集监管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监管专项报告,公司有关制度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经营管理文件,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
第十五条监管评级初评由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初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现场检查、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监管部门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综合分析信托公司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
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信托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必要时能够最终靠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初评结果做复核,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最终结果反馈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将信托公司的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非现场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信托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信托公司单个模块评级得分情况的持续关注,对于单个模块得分低于该模块满分60%或连续两年得分下降明显的,应视情况督促信托公司制定改善该模块的整改计划,并依法采取对应监管措施和行动。
第十八条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信托公司因公司治理和股权管理出现重大变化、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涉刑案件、出现流动性危机、发生对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等,导致管理状况或风险出现重大变化的,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可申请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信任委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作为综合衡量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的重要依据。
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较为健全,出现的问题较为轻微,且可以通过改善日常经营管理来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信任委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基本健全,风险抵御能力良好,存在一些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予以纠正的问题,需引起公司和监督管理的机构的关注。
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信任委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一些明显问题,虽基本能够抵御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挑战,但存在的问题若未能及时纠正,则可能会引起经营困难及风险状况劣化,应给予着重关注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任委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未得到一定效果处理或解决,很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需要监管高度关注,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任委托公司经营管理有着很严重的问题,风险较高,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需要加强盯防式监管或贴身监管。监督管理的机构可根据自身的需求,依法对信任委托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管控。同时,督促公司及股东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通过市场化重组、破产重整等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避免经营失败。
监管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混乱,风险很高,已经超出机构自身及其股东的自救能力范围,可能或已发生信用危机,个别机构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必要时需进行提级监管或行政接管,以避免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被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为高风险机构的信托公司,无需参与初评,评级结果直接定为6级。
第二十一条金融监管总局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和评级结果做多元化的分析,并结合真实的情况,适时对监管评级工作及效果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持续改进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体系。
第二十二条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应积极努力配合监督管理的机构,为监管评级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包括公司受托管理的各类信托资产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金融机构投资的人数量及相关信托资产规模,同业负债余额等。
第二十四条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开展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派出机构负责数值报送、结果运用等工作。金融监管总局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并按照以下方法对参评机构的行业影响力进行评估:
(一)评估要素及权重设置。各评估要素及权重分配如下: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25%)、资产服务类信托资产规模(10%)、公益慈善类信托资产规模(5%)、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25%)、资产管理类信托金融机构投资的人的数量(15%)及金融机构认购的信托资产规模(15%)、同业负债余额(5%)。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根据行业风险特征和业务复杂程度,每年适当调整评估要素和各要素具体权重。
(四)评估结果。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含)的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
第二十五条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在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监管评级初评结果的同时,报送辖内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各评估要素数值。
第二十六条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及时将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反馈相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监管机构确定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根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公司风险状况及其成因,并结合单个模块评估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调整每家信托公司的监管计划,确定非现场监管重点以及现场检查的频率、内容和范围,相应调整监管标准和准入要求,并督促信托公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监管机构应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分级分类监管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信托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相应业务的条件时,可设置一年考察期,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不能恢复的,信托公司原则上应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确需个案处理的,信托公司应报属地监督管理的机构同意。
第三十一条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应积极承担引领行业转型发展和帮助行业化解风险的社会责任,监督管理的机构在对已出现风险的信托公司进行处置时,可指定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担任托管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二条信托公司缴纳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时,监管评级结果1—4级分别对应监管费计算中风险调整系数的一至四级,监管评级结果5级与6级对应监管费计算中风险调整系数的五级。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时,不同监管评级结果的信托公司执行差异化标准。
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督管理的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布。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或金融管理部门通报,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信托公司应对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银监办发〔2016〕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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