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大亚湾开发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
时间: 2024-09-04 06:02:17 作者: 火狐体育平台app下载
现将《大亚湾开发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农村工作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惠州市强化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暂行办法》,逐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亚湾辖区内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等(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党组织(村指建制村,村党组织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资产。含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及资金,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八)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对农村集体资产做出处置前,应当邀请村监督站站长列席会议。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区农业、水务、林业、国土、科技、财政、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在法规政策、业务流程、便民服务等方面加强服务指导,负责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并受理相关投诉和建议。
第九条街道办、村监督站和村党组织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落实党委、政府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条凡是涉及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事项,先由村党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本村重大事项决策。村民小组一级的重大事项,由村民小组党支部或村民小组制定初步方案,提交村党组织研究,通过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村组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材料,须同时加盖村党组织公章。对未加盖村党组织公章的材料,上级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街道办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领导小组,建立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统筹本街道辖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及服务。区内农村产权交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活动,依托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开展(惠州农村三资平台功能未覆盖的物资采购和“三旧”改造主体选择,可在大亚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开展)。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应当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同时应自觉接受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辖区街道办、村监督站以及村党组织的指导与监督。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一)名称和场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股东)权利、义务;(五)成员(股东)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六)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任期时间、人数配置及人员产生与罢免程序;(七)收益分配制度;(八)财务管理制度;(九)审计制度;(十)公开制度;(十一)有必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十二)章程修改程序;(十三)成员(股东)大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十四)其他涉及成员(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确定前款第五项事项时,成员(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可以少于十五人。
确定前款第十三项事项时,成员(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员(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集体收益分配的决策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全面兼顾、合理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公布。同时,应在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特殊的比例用于扩大再生产,使用方案和提取比例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清查由街道办组织,按照全面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所有资源资产通过实地盘点、查询、核对等方式,做全面盘点,逐项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的存量、种类和分布。
第二十条每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并且开展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基准日定为上年的12月31日。期间有资源、资产变动的,且未在变动时及时核销或登记的,必须在清查基准日起15天内完善好相应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属街道办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除资源性资产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能够直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监督站备案。
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的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市价确定。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执行,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后5日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公示本次资源资产清查初步结果。公示期间,要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问题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登记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源资产,要按资源资产的类别建立台账,录入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记录资源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对资源资产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搜集和管理(包括资源资产处置、财产物资购置以及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书)。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统筹负责本街道辖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台账和文书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固定资产台账内容有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内容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承包费用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二十七条资源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处理:
(一)资源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源资产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二)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发的盘盈、盘亏,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记账。
(三)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集体资源资产评定估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在发生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转让、联营、股份合作等情形时,为维护资源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按照特定的要求、程序和标准做科学的评定和估算。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决定采取何种评估模式:
(一)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由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成员(股东)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评定估计小组,同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具体组成人员及其履职期限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村党组织、街道办审核确认后,在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监督站备案。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签订资源资产评定估计协议(合同),明确评估对象的类型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要求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评估小组和专业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的资源资产价值做评定和估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资源资产评定估计结果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资源资产评定估计结果报告书必须经评估小组的组长(或评估专业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资产评定估计师)和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印章。评估小组(或评估专业机构)及评估人员对出具的资源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收到评估小组(或评估专业机构)的资源资产评定估计结果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将资源资产评定估计结果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后,在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将资源资产评定估计结果报告书和审核意见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党组织、街道办审核确认并在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监督站备案。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处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物资等资源资产进行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行为导致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资源资产处置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方案应明确资源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和处置种类、条件价格及实施方式等事项,经街道办审核同意后,报送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监督站备案。
第三十七条资源资产处置涉及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进行评估,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物资等资源资产进行转让、变卖、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应当实行招标或拍卖或平台交易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处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议,并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采取公开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通过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或自行组织交易。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享有优先交易权。
第四十条处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并填报处置申请表,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街道办审核同意后,委托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为确保以上程序依规推进,可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债权债务核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拟定初步方案,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党组织、街道办审核同意后(同时报送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监督站备案),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公开协商、询价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资产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议定。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转让、变卖、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报送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进行审定、备案,同时报村监督站备案。为确保以上程序依规推进,可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合同规范性提出法律意见。
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经济合同登记簿,详细登记经济合同的业务内容、签署时间、金额、收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等有关信息,做好合同档案管理。经济合同原则上不准外借(复印),确需借用(复印)的,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检查资源资产处置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并做好到期合同的结算工作。
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处置结果应当于5日内向成员(股东)公开,及时报送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备案并作相关账务处理,同时报村监督站备案。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采购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或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采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具体方案,经街道办审核同意后,报送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监督站备案。
第四十九条初步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资产采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投标、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第五十条初步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采购,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并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街道办审核同意后,委托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为确保以上程序依规推进,可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监督站备案。为确保以上程序依规推进,可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合同规范性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十二条资产采购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入库、登记台账,农村会计代理机构作相关账务处理。并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村监督站备案。
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或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包括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水利设施工程、农村道路工程、土地开发平整工程等建设工程。
第五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具体方案,经街道办审核同意后,报送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监督站备案。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街道办审核同意并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亚湾分中心平台进行招标。为确保以上程序依规推进,可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到市、区资源交易机构交易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或者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并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街道办审核同意后,进入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为确保以上程序依规推进,可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或者以及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选定施工单位,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街道办审核同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直接发包。为确保以上程序依规推进,可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追加工程款的,须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提出,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在组织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经查属实,视其具体情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以依法作出暂停开标或评标、中标无效、重新进行招标等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凡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源资产出租、合作等项目,必须同时准备一份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交易资料,提交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同步入账,并报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村监督站备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源资产出租、合作等项目,同时准备一份相关交易资料,提交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同步入账,并报送村监督站备案。
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资源资产进行承包、发包、租赁、出让、转让、抵押、拍卖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等交易行为。
(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且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岭、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是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六十三条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侵犯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十四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按规定分别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征地留用地)使用权流转(除租赁外)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按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到市、区资源交易机构交易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六十六条未达到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标的数额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但应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提交相关资料,报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本村(居)村务公开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接受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交易结果要在本村(居)村务公开栏公示。交易结束后,交易资料需报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监督站备案。
第六十七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源资产交易,需要委托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街道办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农村会计代理机构、村监督站备案。
第六十八条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通过公开竞投、续约交易等方式进行。
(二)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续约交易资产做评估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协议续约交易文件,报街道办初审同意并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办批准,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本村(居)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表决通过的续约方案签订续约合同。公示期间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提出异议的,可进行第二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按程序进行续签;表决未通过则改为按程序进行网上竞投。若原合同签订方有异议的,则按拟定续约方案设定的条款,按程序进行网上竞投。
建设用地合作建设项目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含建设期限);属于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含建设期限)。
农村集体依法拥有合作建设地块使用权(经营权)的年限少于上款规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过农村集体依法可使用的年限。
第七十一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所在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申报交易意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结合区域产业布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产业引导,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等提供指引。
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意向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街道办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七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文件,并逐项进行民主表决。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交易资产的详细信息(含产权现状、消防现状、地理位置、用地性质和现状照片等信息);
交易保证金可由委托方授权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数额控制在资产底价总额的10%-15%,交易底价超过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租赁项目,交易保证金数额按首年租金的10%-15%计算。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10%或首年租金(以成交价计算)的30%。
第七十三条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参考来确定交易底价。评估程序必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股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以内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二)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若为公司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
第七十五条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事项,应进行受理并登记;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资料退还提交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基本情况的真实性、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民主表决程序的合规性、竞投人资质要求设置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平性以及产权、消防等项目信息披露情况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应当书面告知提交人。如交易项目需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包含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
第七十六条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自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网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00万以下工程招标、物资采购项目,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功能未覆盖和未发文明确应使用该平台前,仍在大亚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交易)、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告栏同时进行信息发布。农村集体同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一)交易项目基本概况(含产权现状、消防现状、地理位置、用地性质和现状照片等信息);
第七十八条信息公告期间,无正当理由,农村集体不得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由街道办出具意见。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发布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的公告。
第七十九条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八十一条交易保证金统一缴存到街道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参照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返还竞投人;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返还给竞得人,或按照交易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或其他保证金。如竞得人拒签《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确认书》,或在竞投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原因,竞得人未按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街道按公告约定一次性全额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权予以处理。
第八十二条完成平台交易后,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网站(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网站功能未覆盖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在大亚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街道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成交价格,成交时间,竞得人,公示期限,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按照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到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网站、街道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第八十四条交易成功后,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对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五)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同意通过的;
第八十六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及时进行有关信息公告: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需调查确认的;
第八十七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者街道办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纳入各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实行“统一代理、分户核算”。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各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核算。
第八十九条各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设立会计员、出纳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财务、会计、固定资产、会计档案、合同等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设置报账员1名,负责将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财务收支送达到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结报。
第九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应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管理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对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的合理化建议,根据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年度综合预决算模板编制预决算。
第九十一条资金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其中“一事一议”筹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
收入预算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及上缴收入、物业出租和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以及各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支出预算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事业性建设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等。
第九十三条严格预算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综合预算方案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调整的,应按年度综合预算方案编制的流程办理。预算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先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预算,并报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超出预算核定额度的开支须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监督,向村监督站备案。
第九十四条年度综合决算是对年度综合预算方案中收支事项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结算。
第九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当年1月底前完成年度综合预算方案和上一年度决算方案编制工作。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讨论提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修订,提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经授权)决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成员(股东)监督,并报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监督站备案。
第九十六条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第九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准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缴存专门账户外,其他收入款项必须先缴存基本账户后方可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账户纳入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管理,实行票、款、章分别保管的管理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银行印鉴卡中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专用章和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负责人、出纳员私章。
第九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只供本单位在日常经济往来业务中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九十九条一切现金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股东)审核、负责人把关、报账员办理、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入账,并接受各级农经主管部门检查和村监督站及群众监督。
第一百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但小额零星收入或确实无法转账而收取的现金,在收到现金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存入经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备案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一百〇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之间往来结算业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采用银行转账,不得现金支付,定期核对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
第一百〇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现金、支票、印鉴、有价证券等必须专人分开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一百〇三条加强大额现金支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原则上要实行银行转账方式,现金支出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一个年度内向同一主体支付5笔以上(含5笔)、单笔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经费支出和工程建设、固定资产采购、农户分配等大额支出,须采取转账方式支付。人员工资、人员补助应实行银行代发。
第一百〇四条严格控制备用金,备用金的限额由各村(居)、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街道代理会计服务机构根据村规模和经济条件协商确定并写入财务管理制度,杜绝挪用公款、白条抵库。
第一百〇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出租收入等都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
第一百〇六条规范资金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按税法规定应纳税的收入应依法纳税。报账员收取的零星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非报账员收取的日常零星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报账员结清,并送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经营收入(销售、出租、劳务等)、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鱼塘、果园、山林等)、补助收入(上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的日常行政运行经费等)、其他收入(利息、盘盈、违约金等)、投资收益等。其中,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或成员筹资筹劳、接受捐赠且专门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道修建、植树造林、公益事业性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列为“一事一议”专项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一百〇七条严格支出管理。支出必须履行规定程序和相关手续,每笔支出须由经手人、多位知情证明人签名,同时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审批手续完善后由所在村报账员到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报账。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严格专款专用。报销时除附上正常支出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按规定需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报账时须将会议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随同报销凭证办理结报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报酬、办公费、差旅费等)、经营成本性支出(如销售、出租)、其他支出(如利息、盘亏、违约金)、农户分配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性支出等。
第一百〇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一百〇九条不得以集体名义为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提供担保,或以集体资产为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书面确认的,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一百一十一条因债务单位关闭、破产,通过民事诉讼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手续完备的有关的资料提交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作账务处理。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确因经济发展需要贷(借)款,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严格审批,贷(借)款事项应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街道办备案,接受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应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每年年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所属企业个别财务报表数据,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后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村监督站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管控开支审批权限,完善开支审批手续。开支审批限额必须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重大的开支,如资源、资产出租、出让,大型固定资产购建、收益分配、基本建设等,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一切开支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列明开支用途,必须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财务负责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则上不得公款私借给个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不准借款。特殊原因确需出借的,需按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分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各级审批金额由章程规定,同时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和审批人责任制。所借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对前欠未清的一律不得再借。
第一百二十条因公出差确需借款的,要在业务完毕或出差回来后3天内办理结算手续和清还借款,最长不得超过7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收入时,须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对于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收款和内部往来结算时,应使用由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现金支出凭单等票据实行使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要求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支出票据应当月结清,凡超过两个月未结报的支出票据应写明原因,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审批报账。
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的小额支出,如慰问费、抚恤金、奖(助)学金和丧葬补助支出等,应使用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现金支出凭证,严禁使用“白条”记账。
第一百二十三条街道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提出处理意见,并视情形轻重决定是否报告街道相关部门。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档案员负责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册。计算机记账形成的账簿,报表应定期打印出纸质的会计档案,年终时统一归档保管,同时采用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保存电子会计档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接受上级农经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检查或调查取证时,由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按相关程序提供档案资料。
第一百二十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销毁程序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一百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有质疑的,经当事人书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申请,审议后召开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村(居)委会和街道办分管农经的主要领导审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指派3至5名村民代表到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对所质疑的事项进行专项查阅、核实。
第一百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自觉接受成员(股东)监督,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项目内容定期及时公开,公开方式包括月度公开、年度公开、专项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情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公开的内容要全面、明晰、细化,包含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等情况。
第一百二十九条村干部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行使好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每月将本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逐笔张榜或通过挂网等方式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居)两委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加强财务经济活动审计监督。具体审计监督工作由街道办组织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每年的审计监督对象不得少于辖区内的30%。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
第一百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或辞退等处理;给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检举揭发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街道办应认真履行监督和服务职责,督促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入场交易;建立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村(居)委会主任为各村(居)集体资源资产入场交易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现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对该村(居)委会主任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三十七条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存在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合规等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亚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惠湾管〔2018〕39号)同时废止。
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以及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以及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在1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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